关于对生产销售计算机病毒检测、清除、防护工具产品进行审批的通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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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七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(1995年第20号)
关于对生产销售计算机病毒
为加强本市计算机病毒检测、清除、防护工具产品生产、销售的管理,维护计算机拥护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特此通告如下:
二、生产计算机病毒检测、清除、防护工具产品的,须提供下列材料,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生产许可证。
1、计算机病毒检测、清除、防护工具的技术资料(含技术说明、使用手册、技术指标、检测文件等)。
2、生产场所、生产设备、产品检验的资料。
3、生产所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(含检验人员)的资料。
4、病毒检测、清除、防护工具所能清除、防护的全部病毒样本。
三、销售计算机病毒检测、清除、防护工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审批时,必须提供以下材料:
1、所销售计算机病毒检测、清除、防护工具产品产品的生产单位有关资料个公安机关核发的生产许可
证(复印件)。
2、计算机病毒检测、清除、防护工具产品的防病毒性能的测试报告。
3、计算机病毒检测、清除、防护工具产品的技术说明书、使用手册等技术资料。
4、销售计算机病毒检测、清除、防护工具产品的样品和病毒检测、清除、防护工具产品所能清除、防护的全部病毒样本。
四、生产、销售计算机病毒检测、清除、防护工具产品升级、换代,必须将升级、换代产品的样品,以及升级换代产品所能清除、防护的病毒样本送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审核。
五、批准生产、销售的计算机病毒检测、清除、防护工具产品,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到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复审一次。经复核审查不具备病毒检测、清除、防护性能的,不得继续生产、销售。
1995年10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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